因为七年前的一纸担保协议,黑龙江省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马公司)经历了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哈尔滨市中院和黑龙江省高院针对该担保协议所做出的的五次裁定。其中包括查封执行担保协议、驳回复议、撤销执行裁定、维持原裁定等等。如此纷繁各异的裁定结果,导致龙马公司五年间经济损失达上千万元,至今难以脱身。其中有何玄机和隐情?
一份充满玄机的担保协议
2017年9月,原告史元清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徐庆莲诉至道里区法院。道里区法院于2017年9月7日下达(2017)黑0102民初722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徐庆莲于2017年9月13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史玉清借款本金760万元”。
因徐庆莲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史玉清于2017年9月30日以徐庆莲诈骗罪向道里区公安分局报案。
2017年12月20日徐庆莲被刑事拘留。
2018年1月26日,在其被拘留的第37天,道里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有关人员找到龙马公司负责人,称如提供担保可以免除和减轻徐庆莲的刑事责任,要求龙马公司与史玉清签订《担保协议书》。内容为:一、徐庆莲欠史玉清870万元(其中760万元认定为民间借贷,110万元认定为诈骗);二、龙马公司先行支付担保金200万元;三、如徐庆莲未能在2018年4月30日前还清欠款,龙马公司愿将其开发的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南京路龙福家园40套房产以票据价格的一半抵押给史玉清。
上述担保协议签署并支付两百万元后,史玉清表示将撤回对徐庆莲诈骗罪的控告。并将协议送道里区公安局、检察院备案。
2018年1月26日晚上8点,徐庆莲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
令人感到巧合的是,道里区公安局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的哈道公(刑侦)取保字<2018>1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及2018年1月26日哈尔滨市看守所哈看释<2018>释放证明书明确显示:因犯罪嫌疑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这就意味着,徐庆莲是因为拘留时间到期,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被取保候审的,而非因上述担保协议而取保。据徐庆莲方面的当事人回忆,释放证明上显示的徐庆莲被释放的时间应该是1月26日上午十点。而她回到家中的时间是晚上八点。这个时间正是在上述担保协议签订完成之后的一两个小时内。
2021年4月18日,史玉清再次向道里区公安分局举报徐庆莲在民间借贷中诈骗48万元。这一次,经过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公诉、道里区法院审判作出(2022)黑0102刑初181号判决,判处徐庆莲十年两个月有期徒刑。
担保方龙马公司认为,签署担保协议的初衷是为了换取徐庆莲的取保和减轻刑责。而实际上,徐庆莲被取保是因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拘留时间到期,而非担保协议。此外,担保协议也并未能减轻其刑责。从取保的时间与签订担保协议的时间上来看,也并非仅仅是巧合那么简单。其中充满了不可告人的玄机。
一纸担保协议的N种裁定
2018年4月30日,因徐庆莲未能还清史玉清欠款,史玉清以担保协议为由,向道里区法院申请执行龙马公司抵押的40套房产。2018年6月30日,道里区法院下发了(2017)第0102号执3794号之5号执行裁定书,直接查封了龙马公司40套房产。
龙马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提出复议,道里区法院作出(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予以驳回。认定龙马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
随后龙马公司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中院以龙马公司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为由,作出(2018)黑01执复282号裁定,驳回了龙马公司的复议申请。导致道里区法院执行裁定生效。
2019年5月,龙马公司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却一直未能得到结果。直到2022年5月,龙马公司经提示,通过在该院档案室调取卷宗材料才发现,省高院已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案号为(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该裁定依法撤销了道里区法院(2017)黑0102执3794号之五号执行裁定、(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和市中院(2018)黑执复282号裁定。但却一直未送达下级法院和龙马公司。
由于省高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一直未送达。导致道里区法院于2021年至2022年间总计拍卖了龙马公司价值300余万元的房产。
此后,龙马公司要求省高院送达并执行(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令人意外的是,2024年4月30日,黑龙江省高院又作出(2024)黑执监71号驳回申请通知书,该通知书认为,哈尔滨市中院认定《担保协议》提供的担保属于执行担保并无不当,因此驳回龙马公司的复议申请亦无不当。故驳回龙马公司的申请。
截至目前,龙马公司被低价拍卖的房产26套,加上执行期间产生的利息300余万元,损失已达1000余万元。
两份相悖的裁定如何收场
在哈尔滨市中院及道里区法院裁定龙马公司的担保合法有效,执行查封并启动拍卖所抵押房产程序的情况下,黑龙江省高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案号为(2019)黑执监153号裁定则认为:“本案所涉三方协议并非案外人(担保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其内容亦为免除被执行人徐庆莲涉嫌诈骗犯罪所负刑事责任而形成,该协议不符合执行担保的相关规定”。因此撤销了道里区法院(2017)黑0102执3794号之五号执行裁定、(2018)黑0102执异56号裁定和市中院(2018)黑执复282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