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14日辽宁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意思是:法令得到执行,国家就能够安定;法令一旦废弛,国家就会出现动乱。这是总书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总书记是为了表明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明朝张居正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古往今来的治乱兴邦都表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使法律从纸上的条文变成现实的准则、行为的边界、社会关系的准绳。对此,各级行政、审判、检察等单位,作为法律实施的主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
然而,辽宁兴城执法部门扣押鸿大公司财产、账务物品竟然不知去向;葫芦岛执法部门居然把扣押鸿大公司的五条船及船上用品、设备等总价值5000多万元的财产处理私分……执法部门面对受害人的“催讨”,却因为有辽宁某厅级领导在“背后”操控,于是就对受害人总是敷衍搪塞、推三阻四、拒不返还财物。这与总书记提出的“排除司法内部干扰,坚守公平正义底线”的指示精神,完全是背道而驰的!
据记者了解:2012年1月,鸿大公司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海砂开采项目,2012年4月,鸿大公司在兴城海域开采海砂。2012年6月22日,盗采团伙在东经120°30'70,北纬40°09'07,绥中海域盗采海砂。在装船过程中造成了震惊全国的重大沉船事故,死亡9人!央视新闻对此次重大事故进行了报道。同年9月盗采团伙在绥中海域再次沉船,死亡5人。两次重大事故引起辽宁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葫芦岛市公安部门对盗采国家资源造成重大沉船事故的违法分子严查。
时任葫芦岛公安局长潘春吉,为了保护盗采团伙不受法律制裁,潘春吉把枪口对准了有国家批准手续的鸿大公司。让鸿大公司为盗采团伙“背锅”买单!在潘春吉的操控下,对没有任何手续盗采海砂团伙的严重违法行为,只按生产责任事故罪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潘春吉的指示下,盗采工具、采砂船及沉没的运砂船打捞出水后,由盗采团伙在执法人员护送下自行拖走。
2012年11月27日,潘春吉针对有国家批准手续的鸿大公司,成立了“11.27”专案组。专案组由葫芦岛市公安反恐支队组成。组长为刘哲。组员有;周宪阳、李铁、王东、郭宝增、李劲松、魏本华、王新、张吉贤、沈国鑫、于海泉、刘文闻、施宝丰、刘建等人,专案组由兴城市公安出具全部办案手续。潘春吉制定的两个办案主体,导致错案平反后,市县两级执法部门互不承认是办案单位。
2012年11月28日,“11.27”专案组把鸿大公司兴城分公司团团围住,抓捕多名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并扣押公司生产用船5条,搜走分公司的全部财务账册和财务物品及合同档案等。此后,“11.27”专案组对鸿大公司总部、鸿大公司兴城投资公司、鸿大公司天津海通公司、鸿大公司兴城砂石经营公司先后进行了人员抓捕及对公司全面搜查,将几家公司财产、账册物品全部扣押。
在潘春吉的操控下,兴城市法院、葫芦岛中院一审、二审、再审均判鸿大公司“非法采矿罪”。申诉到辽宁高院,辽宁高院面对最高法、最高检颁布的“两高”法规而无视,于2017年3月,继续判鸿大公司“非法采矿罪”。作为高院合议庭法官、审判委员会领导、法院院长,为了包庇潘春吉犯罪团伙竟然枉法判案!
2017年4月,鸿大公司申诉到最高院。2018年5月15日,[最高院刑申(2018)139号] 再审决定书明确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并指令辽宁高院再审。前有“两高”法规,后有最高法纠错指令再审。仅为“适用法律错误”的纠错案,辽宁高院没有纠正自身的错误判决。经过半年的拖延,辽宁高院于2018年10月,把鸿大公司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兴城市法院重审,并要求兴城市法院把审理情况层层向高院汇报。
辽宁高院审监二庭审判长蔡峻峰、法官周亮不依法纠错的枉法行为,导致潘春吉、项雷、孟凡斌枉法团伙利用手中权力,操控市县两级法院默契配合,把鸿大公司案在兴城市法院空转四年后才改判无罪。更为讽刺的是辽宁高院依“两高”法规判鸿大公司有罪,县级法院依“两高”法规改判鸿大公司无罪。这种初级法院纠正高级法院错判案件,在全国法院系统应属绝无仅有!可见潘春吉枉法办案利益团伙贯穿省、市、县!他们头顶国徽身穿法袍层层枉法!他们私分鸿大公司5000万财产、销毁鸿大五个公司账务物品。其行为和土匪一样,在全国司法系统绝无仅有!
他们的枉法行为导致鸿大公司,经葫芦岛市领导批准的兴城港建设项目和国家批准的海砂开采项目被抹杀!他们的枉法行为给鸿大公司造成了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和经营损失。
为了核实内容的真实性,记者查看了受害人提供的相关录音、录像、文字资料。
鸿大公司法人郭启海告诉记者说:鸿大案平反后,我们凭扣押清单找到兴城市公安局,要求退还扣押财产及账务,接待民警说:我们不知道你们的财产、账务等去向。我们只是盖章单位,其它什么都不知道。“11.27”专案组是办案单位,你们去找反恐支队吧。我们找到“11.27”专案组,原葫芦岛市反恐支队,值班民警把我们拦在门外说:反恐支队没有扣押你们的东西,你们去找兴城市公安,他们是办案单位,东西是他们扣押的。我们向葫芦岛市纪委信访反映情况,纪委拒不接待。
2023年6月,我们向公安部举报葫芦岛市、县公安拒不退还扣押财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4日下午,葫芦岛公安督察支队警官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兴城市公安退还扣押财产、账务等问题,公安部转办给辽宁省公安厅,现转给葫芦岛市公安督察支队,你们把扣押清单证据抓紧送到我们这里。我们于7月5日上午,把兴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送到葫芦岛市公安督察支队。
2023年11月1日,葫芦岛市公安督察支队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的证据我们进行了核实,部分不属实。现通知你们,你们的举报已经结案。我当时对这名民警说:哪部分扣押物品不属实?提出来我们可以质证。我们只追讨公安扣押我们鸿大公司的5条船及船上设备、物品和扣押车辆及鸿大5个公司的账册、财务物品。请问:清单上扣押我公司的5条船,其中【津润采12】和【津润采 17】两条采砂船去哪去了?这个工作人员说:哪部分扣押物品不属实我不清楚,采砂船沉了,沉到哪里我不清楚,我们只是按着领导指示通知你们结案。(有录音为证)船长约80米,船高 20 多米,自重 2500 吨左右,这样的庞然大物沉到哪里不知道?这名办案人员土匪似的答复,在全国公安系统绝无仅有!
郭启海还说:在中纪委、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严查严惩司法腐败的今天!在全国人民举报“万腐”的形势下!我们请问辽宁省、市、县地方三级部门主要领导三个问题:
1、中央政法委、最高检针对严惩司法腐败问题,每年都有规定和通知。今年两会上最高院张军院长说:“司法腐败已经严重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要严惩司法队伍中的人情案、金钱案、糊涂案。”鸿大案已平反纠错两年,该案给受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我们上百次举报你们为什么不立案调查?
2、最高法对鸿大公司案已纠错,并且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辽宁高院纠错。在案件已有定论的情况下,你们把潘春吉提升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主管日常工作、主管信访。把一审枉法判案的兴城法院院长项雷,提升到葫芦岛中院副院长,主管刑事。把二审法院枉法判案的审判长詹亚臣提升到绥中法院院长。把枉法办案出具手续的兴城市公安局长项继飞提升至绥中县县长(已双规)。你们依据什么给枉法者升官?
3、在鸿大公司案有定论、有结果的情况下,政府、公安、法院还把潘春吉、项雷、詹亚臣枉法犯罪分子,在网上宣传他们监督执法、督查反腐……等等。辽宁省、市、县相关部门用司法腐败分子反腐败!这是否符合中央反腐要求?
郭启海说:鸿大案已走进第12年,至今只拿到法院一纸无罪判决书!我们恳请辽宁省委指示相关部门对葫芦岛市、兴城市公安扣押我们5000万财产、五个分公司帐务、车辆等物品去向立案调查。对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枉法犯罪团伙追责!这个枉法团伙已经给辽宁司法部门政治生态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政府公信力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司法腐败是“万腐”之源!总书记引经用典告诉我们:法令得到执行,国家才能安定!如果没有清廉的人民政府,哪里还有辽宁人民的幸福?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泰斗高铭暄教授,他说:鸿大公司的财产在被执法部门处理后没有立即归还,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和拒绝承认责任的问题。鸿大公司曾多次向不同的执法部门提出返还扣押财产的申请,但均遭到了拒绝。甚至,当公司向公安部举报葫芦岛市、县执法部门拒不退还财产的违法行为时,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整个过程充满了曲折和延迟。
当错案被平反后,涉及的相关执法部门所扣押的财产账务应当如何处理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解除查封、扣押后的财物处理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必须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这是因为,查封、扣押的目的在于保证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而在查明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查封、扣押的条件消失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及时解除并对扣押财物进行退还。
他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是一种违法行为!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数额,数额巨大者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如果执法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查封、扣押企业财产,无论数额大小,都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应该受到相应的惩处。
综上所述,鸿大公司的财产被执法部门处理并私分后何时能归还?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涉及到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执行力度。建议鸿大公司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及新闻媒体的曝光,以此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以继续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争取早日恢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财产的合法权益。
对于此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如何?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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