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荆门市发生了多起托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导致以前和谐的家庭妻离子散、房屋被迫卖掉、补偿农民工资,被迫离开从小生长的固土、搬家去河南居住,当杨立松和杨家春父子提到此事眼里流岀伤心的泪水。讲述了地方政府不作为,让骗子公司坑的无家可归的情景!
事实如下:湖北省荆门市团结科技产业园的建设,是政府形象工程,投资方是团结科技产业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团结公司)。2014年12月26日发包给荆门市金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同日团结公司将其他部分厂房发包给湖北摩登兄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摩登公司)。2015年6月23日团结公司将11#12#厂房以发包给摩登公司为名转包给杨立松,杨立松与摩登公司无任何关系,签合同的当时只有杨立松和团结公司人在场,没有摩登公司人在场,摩登公司的公章是在团结公司掌握。
2015年6月24日杨立松又与摩登公司签订一份内部承包合同,注意“两份合同中代表甲方的团结公司和摩登公司签字的为同一人”。后通过调查团结公司和摩登公司是关联公司,摩登公司的股东李秀芳、贾张波、贾洪卫分别是团结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洪高的妻子、儿子、弟弟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团结公司自开始就给杨立松设下一个陷阱,用杨立松全资垫付来建12#厂房,摩登公司不配合收取工程款、团结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违约金,致使杨立松无法定理由向两公司要到工程进度款。在投入大量垫付款后,杨立松已无力在支撑下去,不得不接受团结公司的现状进行结算的无理要求。从上述情况看,团结公司就是政府运作的诈骗公司。
法院是否能为农民工保障护航呢?荆门法院委托的湖北方正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对于无效合同的工程鉴定应当进行的现状结算,不是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算。如工人工资,双方根据协议显示为435.6万元(杨立松支付614000元、团结公司代付125.2万元、三方协议认定下欠249万元),而鉴定意见为1073161元,比实际发生的少算327.9万元,仅仅是实际发生工资的四分之一不到,一桩700多万的工程仅工人工资就亏了327.9万元,请问有这样做工程的吗?由于团结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工期一再延误,工人工资相应增加,这部分的损失应该由团结公司承担。
关于工程款的问题,合同约定每平方800元,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总工程款是7408834.61元,换算为每平方553元。 从杨立松2017年7月20日撤场前的照片和2018年5月24日财产保全期间的照片看,工程已经完成了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工程量。下余工程只是把内外墙面粉刷地面找平就可以了,成本也就是每平方20—30元就可以了。
地方的鉴定意见就让杨立松亏损330多万元。从中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总价款与鉴定总价款的差距,除了人工工资外,只差几万元,说明工程近乎完工。
如果按照正常建设工程施工中,人工费在总工程款的比例来看,人工费占25%—30%。根据完成工程量的95%计算,13389.13x800x人工费占比,应当是254万—305万。
关于完成工程量的问题;合同约定建设工程工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5月10日。施工范围是设计图纸范围内不包含内外加气块墙、门窗、外墙涂料、室内外防水、室内外脚手架、水、电及消防工程。
工程付款办法约定:主体结构施工封顶后付总造价款28%,砌体完工后按总造价付至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甲方接收后付到总造价的60%。
由以上可以看出,合同中的工程就是一个主体工程。从12#厂房应支付工程进度款明细看,由于团结公司不支付工程进度款,2017年3月31日工程已经基本完工,剩下的就是竣工验收交付了。故意托欠工程款以及诈骗行为有如下说明。
一、关于100万保证金的问题,合同约定是11#、12#厂房保证金为100万,结果团结公司只给12#厂房施工。团结公司骗取了50万保证金。这50万元应当从骗取之日起支付惩罚性利息(约定的为月利息3%),另50万应当从应退款之日起计算利息。
二、代付混凝土款:整个工程使用总量为3974立方,价款为111.5万元。这个数字没有变,杨立松已支付49.8万元,何怀明是世全公司的业务员,其手中所持的条据是在杨立松与世全公司结算前出具的,在与世全公司结算时已将其持有的25万元计入到结算欠款中了;结算单的“已付肆拾万元整”,是因为当时有已付的转账票据没有提供,实际只欠混凝土款为61.7万。
三、团结公司支付工程款23.7万元中,其中20.7万元是重复计算,是在其向法院辨称的代付工资215万元之中。连同其辨称的支付保证金15万,杨立松只收到18万元(有转账凭证)。
四、关于临建费,虽然合同约定有临建费,但事实上团结公司没有提供临建设施,杨立松为工人居住在附近租的房屋,支付房屋租金和水电费。
五、施工许可证收取16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整个建设项目只有一个施工许可证,杨立松只在其中建一栋厂房,团结公司没有向法庭出具施工许可证的发票。事实上这16万就是欺骗取得的。
六、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问题,合同约定未按规定时间点支付工程款的,应当承担1.5%的月利息,在同一法院有同样的案件并且当事人就是团结公司,判决结果就是按合同月的,自支付节点承担利息,同一法院同案同判是基本要求。况且本案本身就是具有欺骗行为。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是否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打击合同诈骗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主体。荆门市地方政府是怂恿包屁、还是实是求事为人民服务也是此次案件的焦点。
为此紧急呼吁:湖北省委、纪委检委,对克扣侵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紧急呼吁中央纪委检委对荆门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只要政绩不管百姓死活的相关人员依法处理。紧急呼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纪委,依法对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让本案公平公正得到判决。还湖北省一片净土,给受害人一个满意的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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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以上我讲的属实、如不属实、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承诺人:杨立松、杨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