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依法确认容城县公安局大河镇派出所注销本人户籍的行为错误

2022-06-15 18:06:01  来源:百姓
分享到:

     本人周素楼(又名周素辉),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满族,河北省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人,本人份证号132435690521086,现身份证号150428197204122724。

    请求:请依法确认容城县公安局大河镇派出所注销本人户籍的行为错误,并责令大河镇派出所恢复我在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的户籍。
事实和理由:
         我本人原籍在内蒙古喀喇沁旗美林镇大店村,使用的名字为周素辉。1988年6月2日,我与河北省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的村民何会良结婚,并在该村落户,户籍姓名登记为周素楼,分得承包地,长期在该地居住生活。当时,我原户籍地并未注销我的户籍进行注销。
        2009年5月26日,我与何会良经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双方离婚前后,我一直在外地打工。我对法院判决,我与何会良离婚当时并无知情。我在容城县大河镇大河村有子女,且分得承包地,我并未考虑回户籍生活。
        2017年,我才得知自己的户口被注销,且注销原因是死亡。多次联系当地的派出所要求恢复户籍信息未果。
        本人认为,我一直外出打工,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本人死亡,大河镇派出所即注销我的户籍明显错误,即便存在双重户籍,也应按照《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尊重我本人的意愿,保留与实际联系更多的地方的户口。大河镇派出所擅自以我本人死亡为由注销我的户口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且及时回复我的户口。

附带相关图片: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属实,如有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免责声明:以上为来信全文刊登,内容未经完全核实,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只供参考之用。本网站及其雇员一概毋须以任何方式就任何信息传递或传送的失误、不准确或错误对用户或任何其他人士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网站在此声明,不承担用户或任何人士就使用或未能使用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或任何链接或项目所引致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从属、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收益、预期利润的损失或失去的业务、未实现预期的节省)。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若在任何司法管辖地区供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任何人士时会违反该司法管辖地区的法律或条例的规定或会导致本网站或其第三方代理人受限于该司法管辖地区内的任何监管规定时,则该等信息不宜在该司法管辖地区供该等任何人士使用或分发给该等任何人士。用户须自行保证不会受限于任何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或分发本网站所提供信息的当地的规定。本网站图片,文字之类版权声明,因为网站可以由注册用户自行上传图片或文字,本网站无法鉴别所上传图片或文字的知识版权,如果侵犯,请及时通知我们,本网站将在第 一时间及时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