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邯山区村委会违法行贿纪委还竟然公开下账

2022-06-11 18:33:4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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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村民组织法》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相关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尤其是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村委会财务往来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监督和查询。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村民组织法》规定的清清楚楚,而作为党的基层一级政府--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南堡乡北堡张村村委会,对于村级村务公开问题,一直都是支差了事,应付上级,糊弄老百姓,真正的实质性账务问题从不公开,村民代表想要咨询查看,更是不可能,很难知晓村级财务事实真相。本村有法律意识强的村民,为了解村级财务内情,履行村民监督责任,多次到村委会要查看历年来的村级财务收支账目,每次都是空手而归。找村委会无果,又找到乡政府出面协调,乡政府也只是应付,把村民反映的实际问题当皮球一样来回踢,在万般无奈和强烈的责任心驱使下,村民将北堡张村村委会和南堡乡政府一并列为被告,起诉至邯山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履行相应政府职能。
       本文重点反映南堡乡北堡张村村委会主任张洪彬伙同村委会会计杨玉堂,视法律、法规为空气,明目仗胆、违法违纪,向县级纪检、检察部门行贿,有书面证据为证。事情的简单经过是:2011年11月某天,当时的原邯郸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工作人员(由于机构改革现划归邯郸市邯山区管辖),到南堡乡北堡张村村委会开展例行财务检查,时任南堡乡北堡张村村委会主任张洪彬伙同村委会会计杨玉堂,为应付县纪委监察局检查,掩盖其财务问题,从村委会对公账户中取出现金3万元,给县纪委监察局相关检查人员,并将此笔开支在村级账务下账。此事发生于2011年11月,虽说时间有些久远,但事实充分,证据确凿,这只是我们费尽周折找到的一笔证据,背后掩盖了多少问题,又有谁知晓?请相关媒体给予更多关注,让基层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
      2022年6月8日
      附件:南堡乡北堡张村村委会2011年账目记录原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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