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的张女士向媒体反映称:2014 年初,张建军、
陈丽、川力公司、张富起(中建一局阜阳万达项目部书记)在阜
阳万达广场做劳务工程时向张女士借款 728 万元,张富起对以上
债务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张女士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支付的
方式支付了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诉至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作出(2015)
阜民一初字第 00156 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原告张女士借款本金 728 万元及相应利息,
张富起、陈丽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二、张建军不服
该判决,遂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作出(2016)皖民终 834 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2017 年 5 月 20 日案外人吉源达公司自愿对被执行人陈丽应
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其对中建一局有限公司享有的应收债权提供
担保责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17)
皖 12 执 83 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担保人吉源达公
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1020 万元或查封相应的价值财产,并向中建
一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 年 9 月 15 日,中建一局回复称:需要查询协助执行单位(吉源达公司)在我司的债权情况后,
书面给予贵院答复。
张女士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得知调解书一事。原告张敏与被
告曾华荣、四川吉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源达公司)、
张建军、巴中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力公司)、陈
丽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诉至旌阳区法
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撤销旌阳区法院(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敏刚得知:旌阳区法
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制作了(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
调解书。
并由此调卷得知如下事实
一、旌阳区法院在一个案件上一错再错的具体表现
1、2016 年 6 月 18 日旌阳区法院执行员张鸿朗、白玛仁青
来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先对该
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方朝敏做了“保全笔录”,在方朝敏说明“如
需要我司协助,我“收到法律文书才能协助”的情况下,旌阳区
法院向该公司送达了(2016)川 0603 执协 1202-1 号协助执行通
知书,足以证明该文书是执行员的私自行为。这是旌阳区法院在
此案上的错误之一”。
2、(2016)川 0603 执协 1202-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签发、
送达日期同是 2016 年 6 月 18 日,而此时旌阳区法院还未作出追加案外人吉源达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原执行裁定书号为
(2016)川 0603 民初 1202 号,该裁定书中被执行人并没有吉源
达公司),这是旌阳区法院在此案上的错误之二。
3、吉源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后,旌阳区法院于 2017 年 1 月
6 日作出(2017)川 0603 执异 4 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
(2016)川 0603 执协 1202-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裁定书却
因适用法律错误,被德阳市中院作出的(2017)川 06 执复 2 号
执行裁定书予以撤销,发回旌阳区法院重新作出裁定。这是旌阳
区法院在此案上错误之三。
4、根据德阳市中院上述裁定,旌阳区法院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作出(2017)川 0603 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中止对(2016)
川 0603执协 1202-1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关于冻结吉源达公司在中
建一局应收款 1250 万元的执行”(足以证明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
是错误的)。这是旌阳区法院在此案上唯一正确的法律文书,却
又被该院 2017 年 9 月 1 日作出错误的(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否定了。这是旌阳区法院在此案上的错误之四。
二、为什么说旌阳区法院(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
调解书是错误的?
1、2017 年 5 月 20 日吉源达公司向安徽省阜阳市中院递交
保函,为张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丽(同案被执行人还有张建军
等)提供担保,该院于 2017 年 5 月 25 日作出(2017)皖 12 执
83 号之一执行裁定,追加吉源达公司为被执行人,此后也向吉源达公司的债务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相
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此时,旌阳区法院(2017)川 0603 执
异 13 号执行裁定在生效中。如果没有后来的旌阳区法院(2017)
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
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顺序在先,吉源达公司对中建一局公司的应收
款应该由张敏受偿。因此,吉源达公司与曾华荣(申请执行被执
行人张建军、陈丽,巴中川力公司的申请执行人)在旌阳区法院
(2017)川 0603民初 1204号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达成的调解协议,
侵害了张敏的民事权益,且吉源达公司是明知的。这是旌阳区法
院(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错误之一。
2、关于执行议异之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对申请
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
别处理:
(一)……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规定,只能适用判决形式
结案,而不能适用调解书形式结案。这是旌阳区法院(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错误之二。
3、旌阳区法院(2017)川 0603 民初 1204 号民事调解书,
存在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十条第(三)项“侵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违反了法律
规定,是其错误之三。
关于执行案件结案错误纠正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法院自行纠正。各级法院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存在错误,并认为需要再次审理时应将此提交给审判委员
会讨论决定,如果审判委员会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终止原来
判决及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当事人申诉或检举。如果当事人发现执行案件存在错误,
有权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诉或检举法院在接到申诉或检举后,应认
真审查,如果发现执行案件确实有错误,应主动进行纠正。
三、上级法院监督纠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负有监督职责,如果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的案件存在错误可以
责令下级法院进行纠正。
在纠正执行案件错误的过程中,法院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了当事人申诉检举的权利,以及法院再审的程序。《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存在错误时,法院可以判决撤
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行政行为的情形。
现如今的张女士整日以泪洗面,度日如年。由于旌阳区法院
的不公平裁决,特别是在旌阳区法院、德阳市中院以张敏没有资
格提起第三撤销之诉,驳回其起诉后,她已经没有了生活的勇气。
有银行的贷款在催收,也有亲戚朋友的借款在找她要,她无法面
对亲戚和朋友,真可谓是有家不敢回,已影响到了她的正常生活
和工作。
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与法制建设的基石,我们需要更加注重
司法机关的能力培养和监督机制的完善,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
到公正的待遇。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
让正义真正成为我们生活的常态。无论真相如何,我们都期待真
相大白,正义得以伸张。关于张女士反映的案件进展情况,媒体
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原贴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960785